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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96-09-17           国税发〔1996〕16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规范此类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现将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
    ÷[1-税率×(1-20%)]
    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二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表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三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此文件执行日期与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的执行日期(1994年1月1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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