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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3-03-14           深国税发〔2003〕95号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中,会员和客户未发生实物交割而免征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员和客户要在每年的第一笔交易,而取得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的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年度免税资格认定手续。申请所提供的资料包括:交易资格证明材料、《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
    (二)对未发生实物交割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申报时按免税销售填报。
    二、对于《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中,会员和客户发生实物交割的征税和进项税额问题,规定如下:
    (一)黄金实物交割,对供货会员单位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会员和客户将原有的库存黄金或从交易所购入的黄金,通过交易所销售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作进项转出,当期进项不足转出的作补税处理。
    三、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对相关业务流程作出相应的补充和调整,熟悉黄金交易的税收规定,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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