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称:“关于开发商以土地或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征税问题。对开发商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以土地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另外,对被拆迁户取得的补偿收入征税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