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述
纳税人需要单独增发税务登记副本,或者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2、报送资料
(1)遗失税务登记证件需提交的资料:
a.《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b.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2)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需提交的资料:
a.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b.纳税人书面申请
3、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5、办理方式
免填单、同城通办
6、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