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2、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IC 卡或金税盘、报税盘。使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税控盘、报税盘
(8)所得税清算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和税收清算报告。
3、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纯国税户应在国税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纯地税户应在地税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国地税共管户应分别向国、地税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理的先后顺序如下: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辖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地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国税注销登记;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辖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地税注销登记;国地税共管户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地税注销登记。
通过联合办证平台发放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其证件应在联合办证平台上缴销。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在受理申请的前提下,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核准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源管理科核准的,20 个工作日办结(不含特别纳税调整时间、若纳税人在注销清算过程中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稽查结案后继续计算)。
5、办理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免填单、网站(预受理)、自助办税终端(预受理)
6、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