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报送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 资料(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常用类型,可参考以下指引提供:
①变更注册资本
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非工商登记的纳税人提供:新章程(原件、复印件,无章程的不需提供)
②变更投资方
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新章程(原件、复印件)
非工商登记的纳税人提供:新章程(原件、复印件,无章程的不需提供)
③变更工商注册号
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④变更经营期限
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提供: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⑤其他变更事项
变更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提供: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变更办税人的纳税人提供:办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办理业务时,针对以上资料均需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5、办理方式
免填单、同城通办
6、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