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第40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2、报送资料
(1)《企业政策性搬迁事项备案表》
(2)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拆迁补偿协议;
资产处置计划;
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3、纳税人办理时限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5、办理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
6、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