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述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附件4),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
2、报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3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 份。
(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5)出口发票。
(6)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提供受托方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应提供: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2份。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8)《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9)属于收汇重点管理企业的,还应报送《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0)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将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认定。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或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认定;总部及其成员不在同一个省的,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将认定文件抄送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
3、纳税人办理时限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5、办理方式
网络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6、备注
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