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述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2、报送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类、个人类);
(3)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副本或复印件、产权书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5)代理人代为办理非居民委托申请事项时,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注: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凭证或证明材料,但应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印章,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报验原件,非居民纳税人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与以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相同的,可免于重复提供,但应报告接受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接受时间。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可享受但未曾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该本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自结算缴纳该多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各区(分)局、基层分局为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之申请人。
5、办理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网站(预受理)、自助办税终端(预受理)
6、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