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述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属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项目,备案流程为限时办结。
2、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请审批表》。
(2)当事方债务重组、股权转让、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和股权投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说明、债务重组、股权转让、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和股权投资当事各方的商业目的。
(3)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含债权转股权)、股权转让、资产收购、企业同并、企业分立、对非居民企业投资合同或协议。
(4)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重组日起连续12 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持有20%以上股权)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 个月以上的股权登记机关的证明材料。
(7)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说明(企业债务重组时提供)。
(8)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企业股权转让时提供)。
(9)被合并企业、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以及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等相关报表(企业合并、分立时提供)。
(10)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合并的,提供企业合并的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企业合并时提供)。
(11)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被分立企业分立前有尚未税前弥补亏损额的,则需提供亏损发生年度及已弥补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主表和亏损明细表及相关说明(企业合并、分立时间提供)。
(12)若被合并企业、被分立企业有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提供税务机关已给予的有关减免税批准或备案结果文件(企业合并、分立时间提供)。
(13)企业与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投资非居企业时提供)。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在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5、办理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
6、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