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述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属企业所得税核准类优惠项目,备案流程为限时办结。
2、报送资料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减免税优惠)。
②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获得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或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营运资质条件证明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的情况说明及证明资料复印件(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更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5、办理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
6、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