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述
一、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
1.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2.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3.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4.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
5.捐赠所得。
二、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根据《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2.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3.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
4.期货公司破产清算受偿收入;
5.按规定从期货交易所取得的运营收入。
属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备案流程为前台即时办结。
2、报送资料
期货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收入证明材料。
3、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直接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应栏目即完成备案,相关资料企业留存备报。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5、办理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
6、备注
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