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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TAX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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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 国税 > 证明管理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核销
发布时间: 2015-01-26

1、业务描述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逾期的,出口企业不得申报核销,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2、报送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发票。

(4)出口合同。

(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提供)。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提供)。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5、办理方式

免填单、外贸企业网络预受理及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网络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6、备注

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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