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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TAX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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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 国税 > 证明管理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发布时间: 2015-01-26

1、业务描述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在海关签发来料加工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以结案日期为准)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办理免税核销的,应按规定补缴来料加工加工费的增值税。

2、报送资料

(1)《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

(3)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4)《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5)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在海关签发来料加工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以结案日期为准)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5、办理方式

免填单、外贸企业网络预受理及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网络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6、备注

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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