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述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外贸企业相关单证已经申报退税并已收到退税款的,企业在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前,应先返纳退税款。
2、报送资料
(1)《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3)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4)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5)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委托出口货物提供)。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5、办理方式
免填单、外贸企业预受理及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6、备注
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