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办税指南/ TAX GUIDE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0755-27621542
手机:13823664034
QQ:1074847479 
邮箱:1074847479@qq.com
网址:  www.szytcpa.com
            www.szytcta.com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玉翠社区东环二路495号鸿宇大厦1705

 

 
办税指南 > 国税 > 证明管理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发布时间: 2015-01-26

1、业务概述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外贸企业相关单证已经申报退税并已收到退税款的,企业在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前,应先返纳退税款。

2、报送资料

(1)《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3)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4)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5)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委托出口货物提供)。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纳税人办理时限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5、办理方式

免填单、外贸企业预受理及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6、备注

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返回】
版权所有 © 深圳宇韬事务所保留一切权利     粤ICP备17103106号
电话:0755-27621542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玉翠社区东环二路495号鸿宇大厦1705
 
收缩
  • 0755-2762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