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
TAX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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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 国税 > 证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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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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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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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概述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2、报送资料 (1)《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纳税人办理时限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请。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5、办理方式 免填单、外贸企业网络预受理及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网络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6、备注 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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