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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TAX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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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 国税 > 证明管理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发布时间: 2015-01-26

 

1、业务概述     

委托出口货物,受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报送资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3)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生产企业无须提供)

(4)出口货物报关单。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委托出口货物,受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5、办理方式

免填单、外贸企业网络预受理及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网络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6、备注

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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