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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TAX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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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 国税 > 证明管理  
《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发布时间: 2015-01-26

 

1、业务概述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须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2、报送资料

(1)《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

(2)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其中,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通过国际招标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应提供财政部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签订的《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的原件和注明有与原件一致字样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原件退回),不再提供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已提供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的,可按原规定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

(3)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4)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5)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6)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须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5、办理方式

免填单、外贸企业到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

6、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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