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纳税人在合同完成的次月,必须带《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证明申请表》一份及本合同涉及的销售货物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回原税务机关对合同完成情况进行备案。
2、报送资料
(1)证明开具
①《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证明申请表》
②相关合同资料
(2)合同完成情况备案
①《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证明申请表》
②合同涉及的销售货物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合同完成情况备案需在合同完成的次月
4、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5、办理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
6、备注
证明单按合同开具,一次证明单只对应一份合同,不同合同应分次开具证明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