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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TAX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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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 国税 > 纳税担保与行政救济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发布时间: 2015-01-26

 

1、业务概述

为了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如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中国居民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1)需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2)对联属企业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3)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

(5)对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的认定,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六)在税收协定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了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问题;

 

(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2、主表及附报资料

(1)主表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

(2)附报资料



(3)、特定资料

 

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在下达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第一次征税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

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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