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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TAX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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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 地税 > 纳税申报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发布时间: 2015-01-26

一、业务类别

申报

二、业务概述

1、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后,与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向证券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涉及退税的可以在3年内办理)。 2、以下限售股转让在次月15日内办理申报: 1)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2)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3)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4)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5)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3、按月填写申报表,并区别限售股股票种类,按每一股票填写一张表,同一限售股填写一张表。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8号)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即办

五、办理程序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六、附送资料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七、办理方式

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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