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类别
申报
二、业务概述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至15日和12月1日至15日分别进行土地使用税申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政策依据
无
四、税收机关办结时限
即办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六、附送资料
1.BB05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个人纳税人不需填写)
七、办理方式
到电子税务局办理,大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