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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  
单位职工集资建门面房对外出租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的哪种税目征税?
发布时间: 2015-01-23

问:单位职工集资建门面房对外出租。每年,单位根据收取房屋租赁收入,按照职工的出资额和一定的分配比例,分两次向职工分配租赁收入。对职工个人取得的该项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的哪种税目征税?

  答:单位职工集资建门面房对外出租取得收入向职工个人分配,情况比较复杂,关键在于门面房的产权归谁所有。具体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如果门面房产权归单位所有,职工个人在其中的出资,应视同单位对个人的借款,单位取得租金收入时应并入单位的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单位将租金对职工个人进行分配时应视同偿还购房的借款利息,则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职工个人拥有产权,但是以单位名义对外出租,应视同职工个人先将门面房租给单位,单位再转租出去两种经营行为。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先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后单位将租金按照个人出资比例分配给个人时,职工个人取得的分配收入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如果单位和职工个人拥有共同产权,租金收入应按照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划分,属于单位的部分并入单位的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个人的部分在分配给个人时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位将自己所属的租金收入部分再分配给个人,则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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