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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  
地产企业临时建设的售楼处是否要交房产税?
发布时间: 2015-01-23

问:临时建设的售楼处(项目完工后拆除)还要交房产税?请提供政策依据的文号。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3号)的规定: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规定: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所述临时售楼处是为销售服务的,它们的实际使用状况并不符合上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规定,因此不属于文中免征房产税的临时性房屋范围按规定应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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