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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
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允许按5%进行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
2015-01-2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
税
[
2
0
0
9
]
2
7
号
),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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