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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  
工地增值税清算应注意扣除条件
发布时间: 2015-01-22

案情介绍:近期,南京地税税务人员对某房地产企业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开发销售的某项目商品房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将公司发生的部分成本,包括购买健身器材、未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等,共计1204567.58元进行了扣除。税务人员对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进行了解释,依法要求该公司补征土地增值税547353.62元。 

  税务分析:根据《》()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因此,该公司的成本扣除不符合土地增值扣除的条件,应将成本扣除调减,并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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