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M银行2011年度采购一批电脑软件,共计2700万余元。财务人员将 该笔支出记入当期损益“营业费用——电子设备运转费”,并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检查中稽查人员指出该笔支出应记入无形资产,不能直接税前扣除,根据税法规定和该公司实际情况,应按三年进行摊销,责成银行补缴企业所得税540万余元。
案情分析:
M银行的财务人员称,该公司营业网点众多,2011年因原有系统老化,为了维护该公司各个营业网点电脑系统正常运转采购了该批价值 2700万余元的软件。他们认为购买的软件只是为了维护原有软件的正 常运行,因此不属于无形资产,应记入当期损益营业费用。
检查员认为该批购买的电脑软件是企业为了提供劳务而长期持有的非实务形态的资产,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应当记入开形资产,在受益期内摊销。
法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
》(
)第七条规定,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规,调增M银行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60万余元,追缴企业所得税540万余元。
税官建议
法律法规对无形资产范围进行了界定,纳税人购买软件产品应按照规定做相应的账务处理,防止出现纳税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