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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  
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 2015-01-22

A公司2012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不熟悉政策,公司财务于2012年1月认证抵扣了3份开具于2011年底的进口海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作进项转出处理。检查人员据此向A公司追回多退出口退税50余万元。 

  税官提醒: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案情概况: 

  A公司2012年1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1月份开始享受零税率研发服务出口退税。公司于2012年1月认证三份进口海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发日期分别为2011年12月29日、2011年12月31日,合计增值税税额为50余万元。对该三份发票公司在1月份申报时未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多退出口退税50余万元,检查人员据此向A公司追回多退出口退税50余万元。 

  案情分析: 

  该企业财务表示取得三张发票的时间与该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时间相差无几,且这三张发票在一月份通过了税务局的认证,因此他们认为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没有将增值税进项转出。 

  检查人员解释该企业在2012年1月1日前系非增值税纳税人,因此根据相关规定,成为一般纳税人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不能认证抵扣。 

  法规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税务局对A公司作出追回多退出口退税50余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 

  税官建议 

  企业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认证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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