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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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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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收入:机械销售公司打起逃税歪主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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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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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孟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相关线索对某机械公司实施稽查,获得了企业通过隐瞒收入方式偷逃税款的确凿证据。该局依法对该企业做出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计149万元的决定。
某机械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主要从事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销售业务。稽查人员在分析企业经营信息时发现,该公司为自然人投资经营,并且销售对象也主要为自然人。结合相关线索,稽查人员认为企业在收入核算及内部管理方面可能存在不规范行为,遂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突击税务稽查。
稽查人员进入该公司后,第一时间控制了总经理办公室、财务室和仓库等重要办公场所,并立刻调取了该公司的财务账簿、记账凭证、出库单以及各类会计报表资料。通过初步比对分析,稽查人员发现企业部分会计凭证残缺不全,同时从企业仓库调取的出库单与账簿记录信息也明显不符。
检查中表露出的种种迹象,加重了该公司账外经营偷逃税款的嫌疑。
为尽快固定证据,确认该企业涉税违法行为,检查人员分别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但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配合稽查人员的询问,对相关问题一问三不知。
同时,稽查人员对企业会计的询问过程也不顺利。企业的会计人员称自己来公司仅一个月时间,并不了解企业之前的经营状况。不仅如此,该会计人员还在询问结束后向企业提出了辞职。由于该公司的前任会计已无法联系,证据搜集工作一时陷入困境。
面对僵局,稽查人员及时调整检查思路,决定从企业购货方入手,通过外围调查的方式确认该公司的真实销售收入。
检查人员对企业出库单和现金收款收据进行了梳理,从百余户购货人中选择信息较全、住址详明的个人和企业作为调查对象,采取电话联系和实地走访的方式开展调查。经过细致的调查走访和大量耐心的说服工作,稽查人员终于从企业购货人处取得了详细的购货证明。
在外围调查取得大量企业账外经营确凿证据后,稽查人员向该公司第二次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接受询问。面对大量的证据,在检查人员的说服教育下,该公司负责人最终承认,检查人员调取的发货单和收款收据都是企业的真实经营信息。在日常经营中,由于供货企业不开具发票,并且产品销售利润不高,因此企业打起了少缴税款发财的歪主意,部分销售收入没有按规定申报缴税。
结合企业负责人提供的证据,稽查人员最终查实,某机械公司2010年2月~2013年10月期间,取得近470万元销售收入未记账、未申报缴税。同时,由于财务核算制度不规范,企业有部分业务成本项目残缺不全,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税务机关核定该公司应还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最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孟州市国税局稽查局认定某机械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增值税的行为属偷税行为,依法对其做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共计149万元的处罚决定。目前,涉案企业税款已全部清缴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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