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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  
协同创新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要点
发布时间: 2015-01-22

   近日,世界首台高温气冷堆关键设备主氦风机样机在我国研制成功,这一成果由1所大学和3家公司协同创新完成。参与协同创新的各企业税前扣除研发费用时,应注意什么? 
  弄清优惠额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须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范围内。 
  把握研发费范围 
  根据文件第四条和《》()第一条,以下13项费用可作为研发费用: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9.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0.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1.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12.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13.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不在上述列举范围的,不能视为研发费用。 
  协同创新的一种模式是以企业为主导,企业将项目或项目的某一子部分委托给院校和科研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可以加计扣除,但应注意向受托方索要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落实专账管理 
  要建立研发费用专账,准确归集填写上述13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如果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各项目要分别归集研开费用。没有专账就难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就会被税务机关调整扣除额。 
  资料收集齐全 
  企业申请加计扣除时,应报送6种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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