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六)赞助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根据发票开具的项目内容判断,该企业的赞助费支出并不具有广告性质。因此,这笔赞助支出,对方不论是否开票,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为此检查人员提醒:企业发生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费支出,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