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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  
哪些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 2015-01-22

    问:哪些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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